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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将老龄事业发展基金足额列入2008年度财政预算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署办发[2008]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01 | 生效日期:2008-02-01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老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工作。加强老龄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优良传统,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改革开放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1〕6号)和盟委、行署《关于加强全盟老龄工作的意见》(办字〔2004〕3号)规定,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应根据上年度末老年人实际人数,各旗县市(区)按人均 3元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据统计,2007年末我盟 60岁以上老年人数为 93951人,2008年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应列支老龄事业发展基金28.1853万元(见附表)。
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足额列支财政预算,确保老龄事业发展与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附:2008年度老龄事业发展基金预算表(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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