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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企业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和保养人员2007年度和2008年度定期补助金标准和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劳社险[2008]3号、锡财社[2008]3号、锡民救[2008]12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25 | 生效日期:2008-04-01 |
各市(县)和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调整企业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2007年度和2008年度两次调整计每人每月增加154元,一并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确定调整额。调整费用按原渠道列支。特此通知。
附件:市区企业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和保养人员保养金简表(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民政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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