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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8]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28 生效日期:2008-01-26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下同)销售环节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禁止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自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我市所有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在现有收费水平上减半收取。

  二、严格执行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对涉及鲜活农产品的销售环节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我市取消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巧立名目,变相乱收费。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立即组织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保护鲜活农产品销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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