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8]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28 | 生效日期:2008-01-26 |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二、严格执行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对涉及鲜活农产品的销售环节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我市取消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巧立名目,变相乱收费。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立即组织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保护鲜活农产品销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