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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政[2008]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01 生效日期:2008-02-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新乡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新乡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根据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我市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COD、SO2排放总量分别减少21.25%、16.1%,是市政府对省政府的郑重保证和对全市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确保完成。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六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和市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狠抓“六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统计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新乡市政府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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