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十政办发[2008]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28 生效日期:2008-01-28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8〕第9号令)、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市直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及《十堰市市直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管理

  (一)严格以市编办和市人事局核定的人员编制为准,对市政府驻外机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在岗在编实名制管理。不在岗人员不得占用编制,财政以实际在岗在编人员核定经费。

  (二)差额补助人员严格限定在原核定的人数之内。

  (三)自收自支人员应根据单位创收能力确定,不应占用差额补助基数。

  (四)确因工作需要向社会招聘临时性人员,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国有资产管理

  (一)资产产权管理。市政府驻外机构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要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对驻外机构所使用资产的监管职责。

  (二)资产购置管理。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单位必须按照标准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单位购置一般性固定资产,必须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批。大型专项购置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市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三)资产使用管理。驻外机构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可出租的国有资产,要采取公开、公正的形式进行招租。

  (四)资产处置管理。对现有资产或报废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按照《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十政发〔2008〕6号)执行,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或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资金管理

  (一)收入管理。市政府驻外机构要严格按照《十堰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除财政拨款以外的所有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指定的专户,并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各项收入情况明细表。

  (二)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和项目支出列入部门预算,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预算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三)支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坚持一支笔审批,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正常工作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必需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项目结余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购置费应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审计制度。每年由市政府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驻外机构的收入、支出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