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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征收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预[2008]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1-31 | 生效日期:2008-01-31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确保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的规定,2008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带征比例由0.5%上调为1%。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补征欠缴税款所属期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其带征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仍按原比例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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