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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会[2008]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10 | 生效日期:2008-04-10 |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的规定,现就我区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度基本信息报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末资产负债表和2007年度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3);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与境外事务所、境外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八)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 要求报送事务所的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事务所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抵扣2007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的金额,按“可抵扣职业风险金的数额=2007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计算。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2007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九)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应向我厅报送该分所的上述有关材料。
有关报送数据的统计日期截止2007年12月31日。
以上材料请按要求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联系人:赵茜,联系电话:0771-5331603.
二、对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我厅将进行严格审查。对在材料报送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厅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我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我厅将根据《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我厅备案。在审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我厅将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我厅撤回设立许可。
(三)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办法》规定的,我厅将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下达关注函直至给予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或者移送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向财政部门报送材料的工作,事务所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材料的准备、填写和报送工作,对报送材料的各项内容要认真复核、严格把关,确保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事务所2007年度的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四、附件中的表格可从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网(www.gxicpa.com)首页的“相关下载”—“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相关表格”下载。
附件:(略)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4.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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