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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5?12”地震期间青川县极重灾区一般疾病患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广府办函[2008]1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18 | 生效日期:2008-06-18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5?12”地震期间青川县极重灾区一般疾病患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5?12”地震期间青川县极重灾区一般疾病患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元市卫生局 广元市财政局)
“5.12”特大地震灾情发生后,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力开展伤病员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时预拨了地震伤员部分经费,保证了伤员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遵照市领导指示,针对我市青川极重灾区灾民在地震期间患一般性疾病医疗费用给予了记帐处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5.12’地震伤员紧急医疗救治阶段医疗救治费用财政结算工作的通直要求,界定地震伤员是指因地震造成受伤的城乡居民和参加抗震救灾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实行免费治疗,不收取任何费用。鉴于目前抗震救灾已进入灾后重建阶段,美国爱心基金会援建的固定野外医院-青川县人民医院已落成并将投入使用,其他医疗机构过渡期活动板房也已纳入建设规划。青川县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工作将逐步恢复。为使全市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恢复常态,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终止青川县地震灾民一般性疾病患者医疗救治费用记帐时间,终止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
二、前期费用结算坚持分级负责,按病人参保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渠道与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结清费用,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
三、其他县(区)类似以上情况的,同步实施。
四、确有经济困难的病人,可通过有关途径实施医疗救助。
五、6月20日以后尚未治愈的原收治住院的青川灾民一般疾病患者所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先由患者垫支,出院后按规定报销。6月20日以后新收治住院的青川灾民一般疾病患者所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按地震前正常医疗救治费用报销渠道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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