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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行业惩戒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粤注协[2008]65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8-04-22 | 生效日期:2008-04-22 |
各地级以上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行业惩戒期限的规定》已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抄送:省财政厅。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年4月22日
附件: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行业惩戒期限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制度,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工作,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行业惩戒期限作如下规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业惩戒有效期限分别为:行业内通报批评有效期限为一年;公开谴责有效期限为三年;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有效期限为五年。
本规定自2008年4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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