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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尔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加快自治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建建[200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5-30
 

新疆维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自治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新建建[200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兵团有关建筑业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岗位多,在全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对保持自治区经济持续增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我区建筑市场体系不够完善,政府和公共事业投资建设监管方式亟需改进;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有待深化,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尚未确立;建筑施工技术相对落后,建筑业生产资源能源消耗较大等问题,影响了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加快我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抢抓西部大开发历史性机遇,加快建筑业结构调整,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建筑企业活力;健全建筑市场体系,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快全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二)主要目标任务是:到2010年,国有大型建筑业企业普遍实现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政府调控、市场机制引导结构调整初步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核心,专业承包企业为骨干、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规模适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建筑队伍;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统一开放、竞争公平、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逐步推行市场形成造价机制,初步建立规范、高效、廉洁的政府公共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体制,工程建设综合效益明显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争进入全国前列;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逐步推行,科技对建筑业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二、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高建筑业企业整体素质

  (三)加快建筑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按照“总承包企业做强,专业承包企业做精,劳务分包企业做专”的原则,加快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协调发展的工程承包体系。鼓励总承包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资产规模大、管理先进、技术含量高、跨行业和专业经营的总承包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中小型建筑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方向发展,增强专、精、特、新技术储备,发挥管理特色,进一步提高与总承包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实现管理层和作业层分离,将分离后的作业层改制组建为劳务公司;支持小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分包企业。

  (四)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以工艺为主导的专业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要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鼓励大型设计、施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兼并等方式实现强强联合,发展一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鼓励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企业,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自主选择施工等分包商,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五)积极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体系。结合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调整,大力支持有能力的企业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培育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注册执业制度,提高注册执业人员的素质。坚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倡对重要建设项目开展第三方设计咨询,切实优化建设方案。鼓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业务,提高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

  (六)加快勘察设计行业结构调整。深化自治区勘察设计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培育一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勘察设计企业。鼓励勘察设计企业拓展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和后期项目管理等业务,扩大市场份额;鼓励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与大中型施工企业重组,促进设计与施工技术结合与发展,发挥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优势。鼓励发展由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牵头的专业设计事务所。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勘察设计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建筑个性化发展,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企业体制机制创新

  (七)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职工利益不受损、债权债务不落空的原则,深化国有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吸收投资、出售股权、重组并购、资产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将国有建筑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重点引导以存量资产吸引增量投入方式实施股份制改组。已实行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降低国有股比重。业绩优良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规范上市进入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争取到2010年有3-5家优势建筑业企业达到上市条件。按照国有资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缺乏竞争力的自治区中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大力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建筑企业改制、重组或投资兴办建筑企业。

  (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已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未形成股权多元化的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要积极探索外派监事会、外派独立董事等制度,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科学决策程序,落实决策责任制度追究;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聘任制度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领导任期考核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股份制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监督企业守法经营,维护企业职工和普通股东合法权益。

  (九)加快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步伐。尚未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抓住当前良好的政策和市场机遇,尽快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具备条件的,可直接改制为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已经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要充分发挥产权纽带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转换建筑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十)支持建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我区周边毗邻国家多的优势,按照市场需求、优势互补、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具有较强海外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区内外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工程建设经营管理集团,积极参与周边国家规划、设计、施工、技术咨询、设备采购、建材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能力。

  (十一)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和促进建筑企业形成以制度创新为先导,成本管理为核心,技术进步为动力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机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运营效率。大型建筑企业集团要按照区域性或专业化原则,重组子公司,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支持企业逐步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缩短管理链条,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建筑企业深化改革,国务院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的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政策适用于国有建筑业企业。

  (十二)继续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建筑业人才资源开发与建筑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制订人才资源开发计划和人才培养规划,抓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建筑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机制,改善高级人才的待遇。造就一批熟悉国内外建筑市场运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科技创新、应用、攻关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建筑职工队伍,力争到2010年,高级技工人数达到技工总数的20%。

  (十三)加大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力度。既要重视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作用,也要重视管理、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在分配中的作用。改变以承包代分配的粗放分配模式,通过分配制度改革,吸引人才,提高企业凝聚力。对工程设计咨询类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实行股权激励机制。

  五、加强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十四)深入开展建筑业“四结一治”工作。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民用建筑,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节能标准和环境标准,积极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禁止使用淘汰技术和产品,努力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四节一治”的情况,要作为企业和工程评优的重要依据。大力发展建筑标准件,加大建筑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比例,提高施工机械化生产水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十五)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完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产业发展政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大型建筑业企业是建筑业技术创新的主力,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科技投入,重视人才培养,加强企业标准建设和企业工法、工程技术研究,重视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企业要从税后收入中安排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可以从开发应用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产生的效益中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努力提高建筑业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普及信息技术在项目管理、施工技术和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六、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劳务市场

  (十六)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工作机制。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区基本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初步形成渠道畅通、信息公开、功能完善的劳务分包服务体系。积极推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劳务用工报告制度,逐步将劳务分包项目纳入有形市场交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成建制的建筑劳务企业,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鼓励有劳务作业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进行工商注册,申请劳务资质,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组建劳务基地,有组织地向建筑企业派遣劳务人员。

  (十七)规范建筑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下岗职工的建筑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有关培训机构要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建筑劳务工持证上岗率达到50%以上。建筑企业要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与招募的劳务工签订劳务合同,按月足额发放劳务工工资,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各地要探索适合劳务工特点的医疗保险办法。

  七、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市场服务体系

  (十八)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坚决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形成全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凡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均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各地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提高投标的资质门槛。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逐步推行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工程保险制度和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十九)进一步改进政府监管方式。认真总结我区推行建设工程“一厅式”服务的经验,力争两年内在全区实现工程规划、建设由专门机构实行全过程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进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方式,结合我区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建筑业各类资质、资格集中审批,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加大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批后监管。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完善执法体系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为重点,强化政府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整合建筑市场信息资源,建立全国、全区统一联网的信用档案,记录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建立和推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全方位监管,形成市场各方主体诚信守约,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建筑市场规范运行的工作格局。

  (二十)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工程造价管理监督服务体系。深化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提高建筑业竞争力,促进行业进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指导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增强企业自主报价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改革,加强与工程造价计价方式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与清单计价相配套的计价依据体系。加快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提高工程建设价格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职业培训,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与能力。

  (二十一)稳步推进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创新,逐步实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切实预防腐败。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应选择具有项目管理能力的政府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要进一步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采取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等方式组织建设。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总承包企业和各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承担相应责任。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州、市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区推广。

  (二十二)依法强化工程建设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通过技术和商务标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重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决策要逐步向民主化、科学化发展。非政府投资项目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业主可自主决定是否招标。要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风险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立健全稽查、审计、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推行政府投资工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高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工程,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观念,把质量安全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督促企业加快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二十三)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使协会成为独立、公正、自主运作的行业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工作,重视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和建设行业服务体系。各协会要建立完善行业机制,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切实维护会员利益。加快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司法鉴定、保险代理、信息咨询、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体系,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提供协调、评价、自律等服务。

  (二十四)改善建筑企业金融服务和税收管理。自治区可建立地方建筑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运作模式,将建筑企业列入担保范围,为建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参加投标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区内建筑企业到区外、国外投标承包重大项目。对诚实守信、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企业,应适当增加授信额度,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增资扩股和上市融资。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强服务意识,规范征管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劳务企业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后,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劳务作业时,不再重复缴纳营业税,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建筑业改革发展顺利进行

  (二十五)加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深化建筑业改革、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资、发改、经贸、财政、证监等有关部门,支持国有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依法改制,积极协调解决改制中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要支持新疆建工集团等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脱困,全面推进建筑业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六)完善支持建筑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为促进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建筑劳务资质审批权下放到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在审批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时,区内劳务工比例应占到50%以上。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支持区内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鼓励外资进入我区建筑市场。外资并购国有建筑业企业,在债权债务处理、移交企业办社会机构、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内企业同等待遇。建筑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在改制前已变更土地性质并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改制后可不再重复缴纳;改制前仍使用划拨土地的,改制过程中应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十七)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和社会公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建筑业发展的速度,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建筑业改革的力度要与干部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着力维护行业稳定和社会公平。国有建筑业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改革,处置国有资产应做到公平、公开、合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出售国有资产的收益要优先用于补缴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社会保险费,安置企业原有职工,对再就业人员进行培训等方面,其余的收缴国库。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司法等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建立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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