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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2-30 生效日期:2008-12-30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单位人事处、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二、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44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130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2008年至2009年采暖季的取暖补贴已发放的,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未发放的应按新标准发放。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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