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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收费基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综字[2008]1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1-25 | 生效日期:2008-11-25 |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煤炭生产和销售,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对我省范围内涉及煤炭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收费和基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现行在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强制征收的各类收费和基金。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行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各项收费;
(三)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行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各项基金。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方式。省财政、价格部门负责省本级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市财政、价格部门负责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先清理登记后审核处理的办法。省级有关执收单位和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收费基金项目,认真填写《国家批准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表》、《地方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表》、《国家批准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政府性基金项目登记表》和《地方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基金项目登记表》(表样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在填写时,应分别列明项目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起征时间、执收单位、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预定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主要用途、2007年收入金额等。
各市财政、价格部门负责对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内所有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进行汇总登记并提出初审意见,在此基础上汇总填写《登记表》,连同地方自行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批准文件和清理登记情况、初审意见的说明,于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级有关执收单位和部门填写《登记表》后也请于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清理整顿的纪律。对各地、各部门不按规定如实清理整顿、隐瞒不报收费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收费基金项目,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收费基金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清理登记,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略):
1:国家批准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表
2:地方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表
3:国家批准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政府性基金项目登记表
4:地方设立的涉及煤炭生产销售基金项目登记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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