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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电算化考核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6]1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5 | 生效日期:2006-06-05 |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会计电算化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川财会[2006]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近年来考试成本的增加,现将会计电算化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
1、计算机考试每人每次60元;
2、会计考试每人每卷(科)50元。
二、考试考务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金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核定预算拨付使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章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本批复自2006年6月10日起执行。原川价函[1996]36号和川价函[2003]171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
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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