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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海洋捕捞渔船实行拆解补助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虞政办发[2006]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1 | 生效日期:2006-06-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正确引导渔民转产转业,降低渔民拆解渔船带来的经济损失,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海洋捕捞渔船的拆解补偿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偿对象
1、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齐全、年审合格的海洋捕捞渔船。
2、从事海洋捕捞的“三证”不齐渔船或“三无”渔船(以2003年底调查核实数据为准)。
二、补偿标准
1、对“三证”齐全年审合格的海洋捕捞渔船,按照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补助标准实行补偿。
2、对从事海洋捕捞的“三证”不齐或“三无”渔船予以拆解并作出一次性补偿。专业渔村渔民拆解渔船按省海洋捕捞渔船持临时证的拆解补助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证书收回;非专业渔村渔民拆解渔船按省海洋捕捞渔船持临时证的拆解补助标准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证书收回。
三、渔船拆解费用
渔船拆解费用按市府办《关于海洋捕捞渔船转产转业拆解工作协调会议纪要》([2003]29号)执行。
四、相关措施
1、为切实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的拆解工作,成立以市农林水产局、市财政局、市边防工作站、崧厦镇政府、沥海镇政府、盖北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工作小组,市农林水产局为牵头单位。
2、对不自行拆解的“三证”不齐渔船或“三无”渔船违法生产的,渔政部门及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予以严肃查处,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五、本补助政策执行至2007年6月30日,如遇上级有新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六、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农林水产局联合负责制定。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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