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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闵府办发[2006]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6-06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明确了对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以及改进政府监管、加强指导和政策协调等政策措施。2005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意见》”)。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以及市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消除影响、约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增强非公有制经济活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开展清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上述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市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
(一)“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主要由文件的实施机关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对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报经制定机关审定后,由制定机关对相关文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在清理中发现有关文件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属于本机关处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进行彻底清理。本区有关文件规定中存在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市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都应进行清理。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市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应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不一致,其他内容仍需继续执行的,应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委政研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负责全区清理工作,并成立区清理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面上的清理工作,同时对各有关部门、镇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区政府各委办局负责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各镇政府负责本镇的清理工作。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各镇政府应确定清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五、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建议报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文件的制定部门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六、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今年6月底前,各实施部门对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的,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8月15日前,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各镇政府完成本部门、本地区的文件清理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的清理情况统计汇总,形成清理工作总结,填写清理情况表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9月30日前,区委政研室、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完成全区清理工作情况汇总,并将全区清理工作报告和统计表格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将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市清理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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