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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政办发[2008]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2-11 | 生效日期:2008-12-11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由政府运作改为市场运作,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补贴,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力争一到两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
二、补贴标准
2008-2009年,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5.5万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浑南新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4万元,新民市、辽中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8万元;康平县、法库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3万元。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资金管理
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简称货币补贴)所需资金,设立补贴资金专户,实行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四、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房产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货币补贴计划安排,将年度货币补贴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
(二)申请审核。保障对象可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下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简称《认定书》)。
此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货币补贴政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尚未购买的,需重新申请货币补贴。
(三)购房。保障对象凭《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套。3个月内没有购买住房的,《认定书》作废。如以后购房,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四)发放补贴。购买商品住房的,凭相关资料办理补贴手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购买二手房的,在办理产权证后,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五、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保障对象每户只享受1次货币补贴。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可拥有完全产权。所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划入补贴资金专户。
六、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实行社保、医保、低保、住保"四保合一"的统一管理。
(一)市房产局负责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管理,并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及补贴资金的监管。
(三)市审计局负责货币补贴资金的审计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定工作。
(五)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货币补贴工作中发生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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