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教[2008]2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2-03 | 生效日期:2008-12-03 |
苏财教[2008]24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3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项惠民政策,也是省委、省政府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根据财教[2008]336号和《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8号)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本地区中职助学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确保按国家和省规定将中职助学金政策落实到位。
二、落实中职助学金经费,强化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将地方财政承担的经费全额纳入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在支付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按月打卡发放到人。当年结余的助学金结转下年继续用于中职助学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全面清查。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对达不到办学条件基本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坚决取消办学资格。2009年1月底前,各地要将最终审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技工学校抄报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同时,抄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劳动力需求,科学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并加强计划执行的管理与监督。学校要在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限额范围内招生。
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针对中职学生流动性大的特点,重点做好流失学生学籍管理。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不得为同一学生同时注册中职和技校学籍、不等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籍。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严格区分全日制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班,准确界定中职助学金资助对象,确保中职助学金发放“一个不多、一个不漏、一个不错”。
六、做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是做好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所属学校使用和维护好“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并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确保有关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七、加强资助机构和管理队伍的建设。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和苏政发[2007]94号文件要求,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干部和资助信息操作人员,并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和信息管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学生资助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八、建立完善督查督办机制。省有关部门建立中职助学金发放工作督查督办机制,定期对各地中职助学金发放工作进行督查。对中职助学金发放不力的地区将采取督办、通报批评、扣减专项资金、暂停有关评估项目等措施,并将结果报省政府,对享受省补助资金的地区,凡虚报、错报学生人数,导致财政资金损失的,经查实后,除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省财政还将视情节轻重,按照超拨资金的3-5倍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各地也要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对下级和中等职业学校发放助学金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教[2008]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委、教育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自2007 年秋季开始,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政策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公平、推动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和长期制度设计。一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扎实推进中职资助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和学校存在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甚至违规等行为,如湖南永州育才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永州科技学校、永州英达技术学校、水州振华职业技术学校、永州财经科技学校,河北省平乡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河南省汝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鄢陵县职业教育中心套取国家助学金,在学生当中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维护国家资助政策的严肃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上述学校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见附件)。各地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为确保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和《办法》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务院《意见》 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分担、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金用向、评审程序、发放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学生(包括非本地生源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政策范围,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投入力度、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在确定国家助学金地方财政分担比例时,省级财政要拿大头,加大对财力薄弱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省级财政要发挥资金统筹作用,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资金,确保国家助学金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拨付学校。
二、各地要加强资助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线长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很大,要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必须建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体系和管理队伍。各地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的要求,加快省、地(市)、县学生资助专门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和资助信息操作人员,并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和信息管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资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地方各级财政要保证资助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各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也要配备专门的助学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统一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劳社就司函[2007]97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助学金管理工作体系,做好相应工作。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是做好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维护好“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责任到人,限期解决,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各省(区、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清查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各省(区、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分别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01]8号)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中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和副校长任职条件、在校生规模、专兼职教师配备、学校硬件建设以及办学经费保证等方面的规定,审批中等职业学校,决不能降低标准审批。同时,各省(区、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要出示“黄牌”警告,减少招生任务或停止招生一年,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出示“红牌”, 取消其办学资格。各省(区、市)要将最后审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报送教育部备案,技工学校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招生开始前,地方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分别依据管理职能核准本地区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民办学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职学历教育学籍的监管工作。一要严格规范中职学籍申报和审核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本校在校生学籍,不得将未经招生部门注册而自行到校报到,或虽经招生部门注册但未到学校报到的学生纳入学籍注册名单,各级学籍管理部门要依据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名单严格审核所辖学校申报的学籍注册名单。二要加强对流失学生学籍的监管。各学校要通过信息系统,实时报告本校中途流失学生信息,学籍主管部门及时审核并注销流失学生学籍。三要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同时挂有“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牌子的学校,要严格界定每位学生的学籍性质,不得为同一学生同时向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学籍注册;综合型高中要严格界定每位学生的“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学籍性质,不得为同一学生申报注册双重学籍各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通力配合,重点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管理,避免同一学生重复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现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国家助学金所需学籍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五、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助学金等信息的审核和统一监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学校和下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国家助学金等信息的填报、审核与汇总工作。各级资助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审核各校上报的受助学生人数及生源分布情况;受助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助学金现象;综合型高中是否存在利用普通高中学生套取国家助学金的现象。为便于对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的审核和统一监管,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印发的《通知》要求,将技工学校学生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各级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部门要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辖区内综合型高中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籍注册名单,以便各级学生资助机构对照审核综合型高中学校内中职受助学生名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国家助学金等信息的月报告工作。
六、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成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专家组”,负责跟踪各地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动态,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各地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中职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一定要讲求实效,绝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各地要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市、县三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包括学生代表参与的助学金评审机制,强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同时,建立国家助学金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奖惩机制。各级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研究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发放形式,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中央资金外,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取消该省其他职业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对于学校可以采取限制招生、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等措施。
关于对湖南永州育才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等八所学校挪用、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根据群众来信举报,财政部驻湖南省、河北省、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分别对湖南永州育才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永州科技学校、水州英达技术学校、水州振华职业技术学校、永州市财经科技学校,河北省平乡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河南省汝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郡陵县职业教育中心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检查。
现将上述学校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检查核实情况
1、湖南永州育才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的违规行为:一是挪用国家助学金。该校将财政拨付的382.675万元国家助学金全部挪用。其中:(1)从基本账户转出100万元用于支付该校购房款;(2)从基本账户转出123万元至该校工作人员秦志红个人储蓄账户;(3)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为该校受助学生开立了2129张银行卡,该校均未将银行卡发放给学生,且将存储在银行卡的159.675万元助学金全部转入秦志红个人储蓄账户。二是用国家助学金抵扣学费。截至检查日止,该校仅以现金或存折等形式发放690名学生国家助学金51.75万元,该校称其余330.925万元助学金全部用于充抵学费,但证据不足。三是虚造学生资料,冒领国家助学金。检查确认,该校共虚造169名学生资料,冒领2007年秋季国家助学金12.675万元。
2、湖南省永州科技学校的违规行为:一是挪用国家助学金163.875万元。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为该校受助学生开立了2224张银行卡,存储在学生个人银行卡上的国家助学金共计163.875万元,该校未把银行卡发放给学生,而是将其中的139.6488万元转入该校工作人员曹梅个人储蓄账户,另外24.2262万元以现金形式取出使用;二是虚报学生数、冒领国家助学金。检查确认,该校虚报142名学生,冒领2007年秋季国家助学金额65万元;三是用国家助学金抵扣学费。该校未发放学生国家助学金,并称助学金全部用于充抵学费,但证据不足;
3、湖南省永州英达技术学校的违规行为:挪用国家助学金54.0647万元。2007年秋季财政部门拨付该校国家助学金共计106.5万元,该校将存储在学生个人银行卡上的54. 0647万元转入该校工作人员刘珊瑛个人储蓄账户。
4、湖南省永州振华职业技术学校的违规行为:挪用国家助学金90.225万元。2007年秋季学期财政部门拨付该校国家助学金共计100.5万元,该校将存储在学生个人银行卡的90.225万元国家助学金转入该校工作人员彭秋云个人储蓄账户。该校领取1340张银行卡,检查发现学校财务室仍存放1187张。
5、湖南省永州市财经科技学校的违规行为:虚报41名学生,冒领2007年秋季国家助学金3.075万元。此外,该校未给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而是将发放的3.18万元国家助学金全部充值到学校食堂的学生餐卡中该校称36.51万元助学金用于充抵学费,但检查发现,充抵学费证据不足
检查发现,上述5所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均不规范,尤其是永州育才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无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6、河北省平乡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违规行为:一是虚报、多报享受助学金学生1970人,骗取国家助学金79.53万元。该中心2006一2007年共注册学生2160 人,全部申报2007年国家助学金。河北省教育厅核定该中心享受助学金学生2105人,财政共核拨其国家助学金84.98万元。但该中心实际符合享受助学金学生仅有135人,虚报、多报学生人数1970人,套取国家助学金79.53万元。该中心采取四种方式套取国家助学金:(1)虚报职高学生335人。该中心2006年9月招收职业高中学生335人,因对师资、设备及课程安排不满意,2007年春季该部分学生已全部退学,但该中心仍按注册人数申报国家助学金。(2)虚报短期职业培训企业工人915人。核查中,该中心仅提供了与河北协美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以及与邢台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实训实习协议书》。但该中心财务账并未反映向企业收取任何培训费用,同时,该中心也无法提供其有关培训过程中的任何资料。(3)多报普高学生573人。该中心分别于2005、2007年秋季招收普高、职高双注册学生573人,但经核实,这些学生参加的是普通高中学习,该中心并未开设职业技术课,不应享受国家助学金。(4)多报“1+1”职业中专班学生147人。该中心2006年3月与山东青岛东洋科技专修学校联合招生147人,2007年1月,这部分学生分别到山东大爱森等企业顶岗实习,不应享受国家助学金。二是公款私存、挪用国家助学金84.98万元。2007 年12月和2008年1月,平乡县财政局分两笔共拨付该中心国家助学金84.98万元。该中心收到资金后分别编造了两份有2105名学生签名并加按手印的助学金领取名单,发放标准为470元、480元、330元、380元和390元不等,以此为依据,该中心将财政拨付的资金共计84.98万元虚列为专款支出,其中:以免除学费名义,将24万元助学金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开出转账支票一张,将剩余60.98万元转入该中心会计范艳彩开设的私人存折上此后,该中心先后开设学生存折2105个,把助学金分别打入存折上,再分期分批支取存折上的助学金。截至检查日,该中心共从存折上支取助学金58.875万元,其中:以学费名义上缴县财政局30万元,后又返还该中心,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分文未支付符合享受国家中职资助政策的135名学生助学金。目前,该校将已提取的现金10.641万元交回县教育局支付中心,截至检查日,学生存折上尚结余资金2.1065万元。
7、河南省汝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违规行为:该校有361名学生已经流失,但该校未将此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导致财政部门多核拨助学金27.0750万元。
8、河南省郡陵县职业教育中心的违规行为:该校二年级“高考预备班”64名双学籍学生违规申报并领取了2007年秋季助学金4.8万元。
二、处理意见
为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对上述八所学校的违规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对湖南省永州育才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永州科技学校、水办英达技术学校、水州振华职业技术学校、永州财经科技学校、河北省平乡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河南省汝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河南省郡陵县职业教育中心等八所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出示“黄牌”警告,如今后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停止其招生资格。
第二、责成湖南、河北、河南三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督促永州市政府、平乡县政府、汝州市政府、鄢陵县政府立即追回上述学校违规套取、挪用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三、上述八所学校三年内不得享受除资助政策以外的职业教育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适当扣减湖南、河北、河南三省2008年“基础教育以奖代补”中央补助资金,同时,酌情扣减上述三省2009年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中央补助资金规模。
第四、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按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教育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年12月3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