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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劳保福发[2008]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24 | 生效日期:2008-04-01 |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事务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确定的原则,为了进一步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自2008年4月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20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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