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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兴路街道《关于居民委员会经费的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浦浦办[2008]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2-08 | 生效日期:2008-12-08 |
各居委:
现将《关于居民委员会经费的使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浦兴路街道关于居民委员会经费的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浦兴路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浦东新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居委会建设相关经费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浦兴路街道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居委会工作经费是指保障居委会正常、有效运作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主要由居委会日常工作经费、居委会公用经费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费等组成。
第三条 居委会经费的收入,均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擅自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隐瞒收入不上交和私分钱物等现象。
第四条 居委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绩效管理,民主理财,统筹计划,兼顾一般”的原则,不断提高预算经费的使用效率和依法民主理财水平。
第五条 居委会应根据年度预算总额,结合当年度工作计划,由居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编制预算计划,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予以报告。
第六条 居委会经费管理严格实行在居民区党支部(总支)领导下的居委主任负责制,坚持书记把关、主任负责,领导审批的签字制度。
第七条 居委会报账员每月将经费收支情况向居委主任汇报一次,居委主任每季度向党支部(总支)汇报一次,居委会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委会经费的结余可留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日常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居民自治工作经费、社区服务工作经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费、创建工作经费和其他经费。
(一)居民自治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居民依法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活动支出。
(二)社区服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满足社区居民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社区服务、文体活动、条线业务工作等支出。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普法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支出。
(四)创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居委会开展文明小区等各类创建活动的工作经费支出。
(五)其他经费:主要用于上述尚未纳入,且应有居委会牵头管理实施的一些其他支出。
第九条 保障标准:采取定额基数加小区性质、规模、管理小区数来核定,进行上下浮动。定额基数标准:每个居委会每年10000元。按户拨款标准:纯商品房居委会按每年每户10元的标准拨付;商品房、动迁房混合居委会按每年每户11元标准拨付;动迁房居委会按每年每户12元标准拨付。特殊拨款标准:根据各居委会管辖小区数量不同的实际情况,凡多管辖1个自然小区,每年增加日常工作经费2400元,以此类推。
第十条 小区实际居住的居民户数由街道民政科每年分别在六月份和十二月份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和主管领导审批,送财务科核拨。
第三章 公用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一)公用事业等费用的支出。包括:居委会办公室、活动室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二)办公费用支出。包括:居委会办公必需的办公用品、信函邮寄、电脑耗材、笔墨纸张、宣传用品、资料印刷费、报刊订阅费、电脑、空调、电视、音响等电器设备维修费、会议培训费、因公外出的交通费、居委干部值班误餐补贴和过年过节等费用。
第十二条 保障标准:居民户数在1000户以内的居委会按每年16800元标准拨付;居民户数在1001户到1500户的居委会按每年18000元标准拨付;居民户数在1501户至2000户的居委会按每年19200元标准拨付;居民户数在2001户以上的按每年20400元标准拨付;东三、荷三、金桥湾三个特大型居委会全年另外增加1200元(即21600元)。
第十三条 关于居委会值班费、过年过节活动费标准的核定:
(一)值班费的标准。各居委会在每个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内应当安排人员值班。双休日值班费:每天50元;四大节日(共8天)值班费:每天100元。正常的夜间值班不发值班费。
(二)过年过节活动费的标准。按居委会在编人数,每人每年300元。
第四章 居民区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保障范围:主要用于居民区党组织正常、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党建、党员教育培训费、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党员活动费和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保障标准:以每位党员60元的基数拨付,支部活动经费的下限为3000元。
第十六条 居民区党员人数由街道组织人事科每年审核一次,并报分管和主管领导审批,送财务科核拨。
第五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新的执行标准,居委会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街道民政科每年分两次下拨至居委会;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由街道组织人事科每年四月份下拨至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每个居委会应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财务基础的、自我要求严的工作人员作为居委会报账员,居委书记、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负责本居委会的各项经费的登记和办理报销手续。报账员调动须事先与街道财务沟通,办理备用金等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街道下拨至居委会的各项经费是保障居委会开展各项工作的专项经费。居委要根据各项经费的额度,认真进行计划和安排,保证年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街道组织人事科、民政科、财务科要加强对居委会相关经费的管理力度,指导居委会合理使用各项经费。纪检监察审计科要定期对居委会的各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严格查处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 居委会应集中精力做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对原部分居委会管理的有关出租用房交由街道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居委会协助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严禁居委会擅自印刷和购买收据进行收款的现象。街道纪检监察审计科将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视作“小金库”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助给居委会的专项经费,一律交街道财务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并由财务给居委会设置明细账,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经费报销手续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经费报销应填制居委会经费报销单,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凭证合法、手续健全,否则街道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凡发票存根,副本、副联,提货单、通知单、白条等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居委会核报的发票必须是国家规定的有效发票(有奖发票不得刮开兑奖区、剪开发票联,否则作无效发票处理)和自制凭证(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等)。
第二十六条 原始凭证确实丢失,当事人应写明原因并签字,由出具发票单位提供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有效印章予以证明。
第二十七条 居委会预算经费中属于常规性的开支,由居民区书记、主任在报销单上同时签字即可报销。对于购买慰问品和用于发放值班费、过年过节费的支出,还应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每周三为居委会经费报销日,支票每天可以申领。
(报销时间上午9:30-11:00;下午1:30-4:30)
第七章 银行账户和支票现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居委会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街道“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的居委资金户不得出租出借,为他人套取现金,以防他人搞非法活动。
第三十条 申领银行支票,经办人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金额、日期,由居委会书记、主任签字方可申领。
第三十一条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要求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严禁签发无日期、抬头、用途的空白支票。对无法确定金额或单位名称的,支票必须写明用途并
加以限额,以防丢失造成损失。
第三十二条 各居委会报账员可暂借备用金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单次开支1000元以上的应使用银行转账支票或贷记凭证,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以使用现金。
现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二)因公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特殊情况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四条 居委会一次报销现金超过2000元的,应提前一天向财务预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街道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原浦浦办[2004]1号文同时废止。
附:《居委会年度预算计划表》(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兴路街道办事处
200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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