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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盘政办发[2006]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6-06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实现政府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市政府决定解除2001年原法律顾问聘任关系,并重新聘任法律顾问组成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人员组成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为徐传恩、王翔、孙密文、周显文、孙秀华、杨宝航。
二、 人员聘期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聘期为3年。
三、 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参与规范性文件选题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组的组织联络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顾问组成员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并根据需要及时提出人员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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