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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减免出租车行业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价费[2006]5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6-02 | 生效日期:2006-06-02 |
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6]15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5月28日起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征收下列收费(基金)项目:
1、公安交警部门机动车入户、过户费。
2、公安交警部门的特殊检验费:(1)新产品样车试验及资料审查费;(2)改型、改造、报废车辆检验费;(3)临时检验费;(4)事故车辆检验费。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年审验照工本费。
4、地方税务部门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从2006年5月28日起已对出租汽车征收了上述收费或基金的必须全额清退。
三、按桂价费[2006]155号文件规定,应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已发生多收的养路费、计价器检定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费、出租汽车挂靠车辆管理费要按照规定退还多收部分。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政策,切实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或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要依法进行查处。请交通、公安交警、工商管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于2006年6月9日前将本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减免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政策情况,以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
五、加强有关减免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政策的宣传,各收费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专栏,公示减免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的政策。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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