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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营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府办[2006]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01 生效日期:2006-06-05
 

市属各有关部门、各出租车经营企业:
  
  为缓解国内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影响,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成品油调价影响做好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6]119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价电[2006]3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营运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出租汽车营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营运在原有运价计算不变的基础上,加收每车次1元燃油附加费(不分距离长短和乘客数量)。

  二、做好出租汽车明码标价工作。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在市物价检查部门和市交通运管部门的监管下,统一在车厢内外张贴好《南宁市出租车收费标准》、《南宁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准》价目表。

  三、做好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价格政策的宣传和价格监管工作。各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向乘客做好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开具票据的说明工作;市(区)价格、交通部门要开展对出租车营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反馈工作,依法处理违反营运和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切实保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06年6月5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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