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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7]4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2007-08-31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就其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在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时,向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

  (二)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以及抵押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1、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在核发住宅房地产权证书时,由新获得住宅的房地产权人交纳。

  (1)注销登记:不收费。

  (2)经济适用住房:免收登记费。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由非住宅房地产权人交纳。
具体标准如下:

  50平方米以下:        500元/宗

  50平方米 -- 100平方米以下: 2000元/宗

  100平方米 --200平方米以下: 5000元/宗

  200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下: 7500元/宗

  500平方米 --1000平方米以下: 8500元/宗

  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下: 9000元/宗

  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 9500元/宗

  5000平方米以上:      10000元/宗

  (1)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按每宗100元收取。

  (2)注销登记:不收费。

  二、房地产权证书工本费
  每证按10元收费(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区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以栋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由房屋安全鉴定所向委托人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350平方米以内的(含350平方米),按350元收取;超过35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加收1元。

  (二)非住宅350元平方米以内(含350平方米)按450元收取;超过35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加收1.30元。

  (三)有毒有害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在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15。

  四、各级房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1]347号文件、渝价[2002]274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对上述收费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按价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实施年度审核,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审核情况于年底前报市物价局备案,作为以后调整收费政策的重要依据。具体审核办法另文通知。

  七、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八、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7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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