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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英语A、B级等级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发[2008]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7 生效日期:2008-06-20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英语A、B级等级考试收费立项的函》(宁教函[2008]63)收悉。高等学校英语能力考试是由教育部批准的国家级考试,2007年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委员会批准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为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考点,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英语A、B级等级考试收费立项的复函》(宁财综发[2008]454号)已同意立项。为了保障我区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正常运转,经研究,现将英语A、B级等级考试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高等学校英语A、B级等级考试费标准为:A级每人30元,B级每人25裕

  二、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是英语A、B级等级考试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英语A、B级等级考试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正式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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