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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区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州政办发[2007]1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03 生效日期:2007-09-03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区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政府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区管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2007年8月23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乡镇财政收支行为,提高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5〕50号)精神,现就在全市全面推行乡镇财政区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财政区管的主要内容
  实行乡镇财政区管,即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区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共编、账户设置、集中收付、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和票据管理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乡镇政府在区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共编:区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区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必须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要向区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二)账户统设:撤销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原有的银行账户,由区级财政部门统一开设乡镇财政收支账户,分别核算各乡镇综合预算收支。因业务需要确须保留银行账户的,必须经区级财政部门批准。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报账制,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各单位收支。

  
(三)集中收付: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区级财政管理。乡镇的预算内收入直接缴入区级金库,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按乡镇进行分户核算;乡镇支出以各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由区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乡镇要与区级财政部门联网,财政支出实行网上申请、审核、支付和查询。为方便乡镇及时用款,各地可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

  (四)工资统发:乡镇干部教师工资支出和工资性补贴统一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五)采购统办:乡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由乡镇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申请,经区级财政相关部门审核后,交区级政府采购部门集中办理,采购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实行直接支付。

  
(六)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其管理权上收区级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收入。

  
二、区乡镇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
  (一)事权划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区乡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职责范围。区级政府不得把应承担的事权转嫁给乡镇政府,必要的事权调整必须配备相应的财力。对乡镇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的事务,应纳入区级政府的事权范围,逐步将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到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二)支出责任。凡属区级政府的事权,应由区级承担支出,区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区级政府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也要足额安排经费。对不应由集体承担和农民负担的公共支出,应逐步纳入区级财政支出范围。

  三、乡镇财政相关事宜的界定
  (一)乡镇财政所职能划分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03〕17号)的要求,乡镇财政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承担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农村经营和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主要是:

  1、乡镇财政收支管理。包括乡镇政府预(决)算编制、税收收入监管、非税收入监管等;

  2、村级财务管理。村级财务的受托管理,包括村级资金、账务的代管和服务,农村集体资产和债务的监督管理等;

  3、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管理等;

  4、财政专项资金及相关事务管理。负责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粮食直补专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村低保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

  5、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包括农民负担政策宣传、负担项目审核和分解落实、涉农收费监督管理等;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纠纷仲裁;

  7、上级财政部门界定的其他职能。

  (二)区乡镇财政体制

  实行乡镇财政区管后,区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与乡镇办理结算业务。如需调整区乡镇财政体制,应以不集中乡镇财力,不增加乡镇财政负担为前提,同时应将调整方案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区级财政部门要帮助乡镇化解债务,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真正做到“财力下移,困难上移”。

  (三)乡镇债务问题

  对各乡镇历年形成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担保、谁收益、谁还款”以及债权债务主体不变的原则,认真处理。一是摸清乡、村两级债务家底。各乡镇要在区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核对帐务,核实负债数额,对“普九”债务、农金会债务、个人工资性和报酬性债务等政策性和敏感性强的债务要逐户核对。二是防止债务叠加,对新举债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债务统计和预警机制,控制乡镇债务规模。要建立债务报告制度,每年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大报告减债工作。三是采取强制性措施逐步偿还旧债。要建立健全区级财政偿债准备金制度,及时清偿农金会兑付款、乡镇的工资性和报酬性欠款等债务。四是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为各种经营性活动提供担保。

  四、乡镇财政区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乡镇财政区管工作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各区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地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深入调研,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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