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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社[2007]53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7-09-10 | 生效日期:2007-09-10 |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医学卫生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以科研创新带动技术进步和医疗水平的提升,进一步完善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管理,现将《大连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
大连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学卫生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以科研创新带动技术进步和医疗水平的提升,进一步完善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是立足于大连地区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的技术关键问题,以临床应用研究为主,解决临床实际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医学卫生科研课题应具有安全性、创新性、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和适应社会伦理性。医学卫生科研课题分为:
(一)医学卫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旨在通过多家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多学科、多中心的科学研究,带动大连地区医学卫生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促进预防、治疗、保健和康复等医学卫生的全面发展。
(二)医学卫生科技重点支持项目:旨在通过对大连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的科研投入,进一步加强大连地区在该领域应用科学研究中的领先水平。
(三)医学卫生科技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旨在充分发挥大连地区的科技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医学卫生领域内的应用研究中的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普及推广。
第三条 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大连市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的评议作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核批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会同市卫生局审定科研课题并按国库支付程序拨付经费;
(三)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第七条 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
(三)审核项目经费并会同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四)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请和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技术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用于测试、计算、分析、临床及现场调研、业务资料、论文印刷和专利申请等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是指购置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用品、动物实验、采集标本、样品的加工和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设备购置费:是指与项目有关必须的小型仪器设备及零配件购置支出;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所必须支付的原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及加工费等。
(四)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外聘顾问、专家咨询等费用。
(五)专业培训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必须进行的3个月内进修培训及为落实项目完成所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等费用。
(六)合作、外协费:是指共同承担资助项目的合作及协作单位,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费用。
(七)学术交流费:是指项目有关人员参加的国内相关学术会议、论文发表等费用。
(八)科研公务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所必须开支的办公费用,包括通讯、资料、检索、交通等费用。
第十一条 管理费,指项目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申报、聘请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市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3%控制使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大连市医学卫生科技联合攻关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选题方面应围绕解决防治疾病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以大连市医学领域急需解决重点、难点的临床应用问题为主,以满足广大居民健康需求为前提,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二)必须是3家或3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联合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必须在项目专业领域内具有较扎实的医疗、科研、人才培养条件。
(三)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年龄不超过55岁。
(四)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项目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五)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科研工作训练,并具备深入研究工作的基础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大连市医学卫生科技重点支持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是大连市医学重点学科,必须是医学卫生应用研究项目,必须以满足广大居民健康需求为前提,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项目专业领域内具有较扎实的医疗、科研、人才培养条件。
(三)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年龄不超过50岁。
(四)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项目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五)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科研工作训练,并具备深入研究工作的基础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大连市医学卫生科技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是医学卫生领域的应用研究项目,必须以满足广大居民健康需求为前提,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二)在职医务人员均可申请,特别鼓励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有独立研究能力的中青年科技人员申请。
(三)研究项目学术思想新颖、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和研究周期具体科学可行。
(四)研究项目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五)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科研工作训练,并具备深入研究工作的基础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的课题,应根据不同要求,在指定的情报部门进行情报检索查新工作。凡需要动物进行实验研究的课题,所用动物应符合医学实验动物的要求,并要提供到国家、省批准有生产和使用许可证的动物室购买的认可证明。
第十六条 课题申请人须填写《大连市医学卫生科学研究课题设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论证、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书正式文本一式5份报大连市卫生局。
第十七条 申报课题时,一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正在承担课题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八条 大连市卫生局在接到《申请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课题聘请专家按学科分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课题负责人进行10分钟的课题报告和对课题负责人进行5分钟的答辩后,由专家独立评审打分。
第二十条 大连市卫生局按专家组打分情况,采取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并编制大连市医学卫生科学研究计划,以大连市卫生局正式文件公布。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接到正式文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和认真实施课题研究工作,每年年底向大连市卫生局提交课题执行情况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大连市医学卫生科学研究计划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其中内容,如确需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或调整的,应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经大连市卫生局同意后,方可改动和调整。课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课题负责人应写说明报告,申请延期完成,须报大连市卫生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类研究项目实行“课题制”。课题负责人负责项目全权管理,并承担相关的义务和法律民事责任。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定课题计划和预算,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课题负责人享有自主权。为保证课题按计划执行,课题负责人可以根据课题需要,配置课题组人员和科技资源,可以跨部门、跨单位聘用课题组成员,邀请访问学者参与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提交年度和终期技术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其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立项的课题均应在2年内结题,并及时向大连市卫生局提交结题技术报告和财务结算报告,同时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对经评审批复的项目,凡符合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支持范围的,根据项目预算,给予0.5-3万元经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要按1:1进行资金配套。
第二十六条 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按财政国库支付程序拨付。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市卫生局批准,同时按法定程序将剩余经费上缴市财政。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对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其他机构
2007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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