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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政发[2008]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2 生效日期:2008-06-1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经济委员会)

  为了建立统一、全面、系统的全省能耗统计指标体系,为节能考核提供弧依据,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址(国发〔2007〕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体,能源生产和流通统计为补充,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经济普查为弧,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全省能源统计工作实际,结合能源消费总量核算过程中的主要总量,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

  (二)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四)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弧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全省和各市县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并建立分地区的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单位数量多,能源消费品种较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根据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两种情况,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兰州铁路局、在甘各航空运输企业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

  公路、水上运输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对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交通部门协助下,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我省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弧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四、建立健全能源生产和流通统计

  对能源消费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生产和流通统计予以补充,以全省和各市州能源生产和流通数据核定其消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从而强化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的弧。

  (一)能源生产统计。

  1.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其中煤炭生产企业调查范围,按照煤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上标注的生产规模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能源流通统计。

  1.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的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结合煤炭生产统计,确定全省和各市州煤炭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各市州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2.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自省外购进量,销售量、售于省外量、售于批发零售企业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3.天然气。由天然气经营管理机构提供。

  4.电力。由省电力公司提供全省各行业和各市州电力消费量。

  5.其他能源品种。原油、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利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甘肃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经济委员会)

  为了建立统一、准确的全省能耗监测体系,为各级节能考核奠定坚实的弧,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址(国发〔2007〕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弧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市州、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全面、真实地反映各市州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组织领导

  (一)各市州要充分认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在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使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尽快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遥

  (二)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能源统计监测制度,抽调专人,组建机构,开展能源统计监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弧上,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逐步建立起较为科学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实现省市县三级分别对万元GDP能耗按季度监测,对规模以上工业和重点企业能耗按月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

  (二)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弧、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

  (三)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

  1.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

  2.14户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测,各市州和县市区也要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

  3.从2008年起,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出台能准确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四)加强对能源消费情况的分析研究,为节能工作决策提供弧依据。

  1.及时分析研究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

  2.分析研究重点耗能行业、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耗能产品生产及耗能情况,提出节能工作的重点和思路。

  3.分析研究能源生产、消费、库存情况,特别是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情况,确保能源供需平衡,保障供给。

  四、对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和各市州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进行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五、对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进行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农村居民家庭人究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甘肃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甘肃省经济委员会)

  为了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考核体系,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址(国发〔2007〕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甘肃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对象

  各市州政府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的14户企业依照国家发改委制订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单独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四、考核方法

  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定量评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超额完成,80-94分为完成,60-80分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市州与省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以各市州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州能耗指标和省经委审核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州、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程序

  (一)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各市州政府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研究确定分年度的节能目标,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节能目标报省节能减排办核准备案。

  (二)对市州政府的考核。各市州政府对上年度本市州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节能减排办。省节能减排办会同监察、人事、国资、质监、统计等部门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通过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节能工作及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州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同时抄报省节能减排办。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节能减排办会同监察、人事、国资、质监、统计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其他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组成以相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州政府和省节能减排办。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估考核结果由省节能减排办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奖惩措施

  (一)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各市州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等级为完成和基本完成的市州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上暂停对该市州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政府,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基本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节能减排办、省经委和市州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省上免检等扶持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市州政府,限期整改。重点用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州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市州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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