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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民救发[2007]3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03 生效日期:2007-09-03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妥善解决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问题,落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本通知补助对象为医疗救助对象中参加本市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在市级民政部门所设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参保对象个人缴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他补助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参保身份确定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老积极分子的身份进行确认。退养人员的参保身份确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补助对象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和散居学生儿童持相关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在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入托的学生儿童持相关证明,在本人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保障待遇的衔接  (一)补助对象中的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大病医疗救助;退养人员和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可继续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
  补助对象中的医疗救助对象报销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后,对医疗费用结算分割单中按比例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含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年度内历次住院按规定个人所承担的起付标准),可按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申请医疗救助。具体标准为: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可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当年医疗救助累计最高支付额度为1万元。退养人员和老积极分子参照以上医疗救助办法,经原渠道予以报销。
  (二)补助对象及民政部门管理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取消慢性病、常见病医疗救助每年500元的起付线。其他政策仍按(或参照)本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实施办法,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切实做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区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和本通知规定的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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