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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综字[2008]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2008-07-01
 

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的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财综〔2008〕2号)规定,决定启用《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有关单位在收取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详见附件),不再使用其它票据收取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由建设房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结报和核销。财政部门不直接向企业提供《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建设房管部门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房产开发等有关单位代开该收据。

  三、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结报、核销等管理工作,加强对用票单位收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

  附件: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0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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