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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调整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农村电影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教字[2008]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16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推进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进一步调动农村公益性电影放映的积极性,丰富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切实履行政府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省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农村电影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一类地区市县新建乡镇综合文化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面积,每平方米补助从480元提高到720元。
2.二类地区市县新建乡镇综合文化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面积,每平方米补助从210元提高到315元。
3.重建、改扩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面积减去原建筑面积予以补助,每平方米补助标准参照本地区新建补助标准执。
4.2007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但未完工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省补助资金50%部分按新补助标准执行。
二、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一类地区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每场补助标准从80元提高到160元。
2.二类地区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每场补助标准从40元提高到80元。
3.三类地区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根据放映场次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以奖代补,奖励标准每场40元。
三、其他事项
1.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每年5月底前,省财政根据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分解的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任务,对一、二类地区先下达补助经费的50%。
3.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200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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