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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财办发〔200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17 | 生效日期:2008-01-17 |
局各处室(中心、校):
为进一步推进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并经2007年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8年1月17日
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扩大投资评审范围,加大财政投资评审力度,财政管理关口前移,搞好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经费评审工作,为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的编制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供科学、合理、量化的评审参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评审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委托,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市级财政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的经济技术审核与评价。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项目资金评审范围包括: (一)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投资的生产建设性项目资金。主要含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重大的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支出和城市维护费等项目资金;
(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安排的公共性支出项目资金。主要含年初部门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一般项目预算,其范围包括工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大型会议(活动)、一次性大批量印刷、场站(馆)运行补贴经费;
(三)政府基金和负债安排的,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公共性支出项目资金;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评审主要采取预(概)算评审、结(决)算评审、全过程跟踪评审和专项评审四种方式。 对基本建设和工程修缮项目,一般采取预(概)算评审、结(决)算评审方式。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除采取预(概)算评审、结(决)算评审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全过程跟踪评审方式,以防止项目建设超规模、超标准和超预(概)算现象发生。
其他项目资金一般采取预算评审的方式,其中数额较大的,可以进行事中和事后的专项评审,以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评审主要程序
第五条 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确定、委托评审、评审结论利用等阶段。
第六条 项目确定是指按照规定和财政管理要求,对应当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的确立。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规定,对市级财政专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市发改委项目概算批复和投资计划,确定为财政评审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市级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的决算审计除外;
(二)对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生产建设性项目,由市财政局各处室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切块资金额度和项目建设计划的准备情况,确定是否列为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对象。已确定为当年安排对象的,列为财政评审项目;
(三)由政府基金和一般预算专项安排的公共性支出项目,由市财政局各处室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切块资金额度或基本落实的追加资金额度,以及项目计划的准备情况,确定是否列为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对象。已确定为当年安排对象的,列为财政评审项目;
(四)市财政局各处室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为财政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委托评审是指已经确定为评审对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各处室书面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八条 按照《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和运转程序》(渝财建[2005]180号)文件要求,评审委托的内容应包括委托的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单位及负责人、联系部门及联系人、评审的时间要求、评审经费依据、标准和渠道等。
第九条 评审经费标准参照财政部的财建[2001]512号文件执行,该文件没有规定的项目,执行重庆市物价部门的计费标准。
第十条 评审经费渠道分别为: (一)市财政局经建处委托的项目,在城建资金等专项经费中安排;
(二)市财政局其他处室委托的项目,统一在有关专项经费中安排;
(三)项目经费预算中已经包含评审经费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各处室的委托书分别独立编号,一式三份,委托评审的处室留底一份,评审机构一份,被评审的项目实施单位一份。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根据评审任务的特点,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人员,依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范,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对知悉的项目秘密和先进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复审措施;及时与委托处室互通情况,主动接受财政业务指导;评审初步结论要征求项目实施单位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委托处室反映。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应该客观真实,符合财政预算安排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的要求,符合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技术权威水平和参照性。
第十六条 评审结论的利用: (一)财政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批复生产建设性项目的主要依据;
(三)财政批复(验收)公共性项目的主要依据;
(四)财政审批(核)招标文件的重要依据;
(五)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财政项目资金立项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财政评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财政评审机构要加强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充实财政管理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评审质量,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九条 涉及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各部门应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不断提高我市财政管理水平,更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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