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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府发[2007]1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政府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完善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之间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和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坚持同股同利。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包括国有资本性投资收益或转让国有资本收益等,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是全市总预算和总决算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的要求以及我市发展战略、经济安全等需要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对新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2.对现有企业或在建项目追加的资本金投入;
  3.购买企业股权:
  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1.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
  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
  3.个别特殊企业清算费用的支出;
  4.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
  5.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贴息支出:
  6.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经市政府决定或批准,必要时可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用于社会保障等专项支出。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批复和报告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会同有关部门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报告,负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监缴,监督资金使用。
  (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编制、报告、解缴、执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一)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方法、报告格式、时间要求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对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汇总后,编制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政府收支预算编制办法审核、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会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经人代会批准政府收支预算后批复下达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应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直接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逐级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年度执行中需调整的,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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