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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对《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草案)》意见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保监厅函[2007]278号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日期:2007-10-15 生效日期:2007-10-15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切实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的有关规定,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加强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我会起草了《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草案)》。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10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发展改革部或派出机构部。

  联 系 人:刘俊(发展改革部)、毛利恒(派出机构部)
  联系电话:010-66286067、010-66286031
  传真:010-6628815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10月15日

附: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草案)

  为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关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保监局报告其对分支机构审计情况的有关规定,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加强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审计报告标题及编号。
  2、审计对象及审计目的。
  3、审计人员及审计期间。
  4、重要审计发现。主要报送审计对象在合法合规、内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问题描述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对大量同类问题,应当进行分类汇总。
  5、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6、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报送主体。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总体上采取“谁审计、谁报送”的原则。
  1、对省级分公司的审计报告,由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报送。
  2、对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或负责该分支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部门报送。

  三、报送联系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确定1-2人作为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人,并于2008年4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备案。联系人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和协调工作。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保监局。

  四、报送时限。内部审计报告的报送主体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

  五、报送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内部审计报告。对于拒不报送、拖延报送、虚假报送内部审计报告的,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保监局可以通过审计项目抽查、工作底稿复核等措施核查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六、建立审计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各保监局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收文、使用、归档和保密制度,定期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更好地掌握辖区内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公司内控情况,为辖区内市场分析和日常监管提供参考。

  七、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于内部审计报告发现的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保监局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处理整改比较积极的,保监局可酌情减轻处罚;对于审计发现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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