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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完善盟与旗县市财政体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兴署发[200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09 | 生效日期:2007-10-09 |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内政发〔2005〕101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盟对旗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盟行署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盟与旗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完善盟与旗县市财政管理体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继续执行中央、自治区对兴安盟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在保证旗县市既得利益,不影响旗县市财政平稳运行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对各旗县市征收一般收入中的全部税收实施增量分成,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
(二)统一规范全盟各旗县市分成的范围和比例;
(三)盟本级适度集中的部分收入,用于逐步调节各旗县市的财力不均衡和全盟公共性支出。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以2006年实现财政一般收入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盟与旗县市进行增量分成,分成比例为盟20%,以后逐年递增1个百分点,增至25%以后即为固定分成比例。其他非税收入(不含盟本级固定收入)属于旗县市收入,即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调整对乌兰浩特市财政体制。因盟属及以上企业红云集团乌兰浩特卷烟厂、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油股份公司兴安分公司、兴安盟烟草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除中央、自治区参与分成外,继续作为乌兰浩特市级收入。因此,取消原总额分成财政体制,以2006年上解体制补助数5000万元为定额基数每年上解外,同时和其他旗县市一样执行税收按比例分成财政体制。
(三)自治区、盟财政对旗县市的体制补助、体制上解、所得税基数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等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2007年及以后旗县市完不成上划收入基数的,盟将分税种进行考核,相应扣减对旗县市的基数返还。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盟财政因完善体制增加的收入,一部分用于全盟公共性支出,一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继续下达旗县市。转移支付要采用规范的办法,注重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通过进一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鼓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加快发展。
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管好用好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旗县市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四、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确保各项收入按新体制规定的级次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做到依法征税和应收尽收。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除自治区和盟级固定收入中属于自治区地税和盟地税征收的税收由自治区和盟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外,其它各项税收严格按照规定级次组织入库。任何单位不得变更入库级次,确保各级财政收入的真实准确和利益保障。如发现滞留、截留、挪用、坐支中央、自治区和盟级收入的,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税收征管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法律法规,减免税收必须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严禁自行出台减、免、缓征税收和其它应缴财政收入的政策。否则,一经查出,将如数扣回对中央、自治区和盟财政形成影响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兴安盟行政公署
2007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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