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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佣金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7]2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12 | 生效日期:2007-10-12 |
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产权交易手续费(即交易鉴证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川产交〔2006〕3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现对你公司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接受国有产权所有者委托,从事代理交易,交易成功后,可向交易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佣金,佣金按费率分档递减累加计算。具体费率见附件。
二、对交易未成功的和经有权部门批准直接协议转让的,可根据代理工作量的大小,向委托方收取定额手续费。交易未成功的代理手续费为5000-8000元/宗;协议转让的代理手续费为10000-50000元/宗。
三、产权交易工作以外的其他商务服务和产权交易前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等费用,由你公司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非国有产权交易费用可参照此函执行。
五、产权交易佣金属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并在收费窗口或交易场所公示具体费率(标准)。
六、此标准从2007年10月20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产权交易佣金费率表(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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