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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7年度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国资委统[2007]69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12 生效日期:2007-10-12
 

各出资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在总结去年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2007年度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需申报的“较大资产损失”的限额标准
  根据试点工作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各企业集团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自行处理的权限。2007年度适当调整需申报的“较大资产损失”的限额标准为:

  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小于等于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含)10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在100-10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含)50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含)1000万元。

  二、限期做好2007年度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
  为了避免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工作集中在年底,影响年度财务决算及资产损失税前抵扣工作的开展,各企业集团应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10月31日前对当年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并在限额以上的资产损失,向市国资委申报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对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将不予受理。

  三、做好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成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工作
  各企业集团在申报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材料中,应对损失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其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非正常经营损失的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于原因不清、责任不明、无具体处理意见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做好限额以上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和监理工作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我委《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7]323号)的规定,限额以上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和监理,应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限额以下由各企业集团自行委托,并应按照我委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各企业集团在向我委上报的限额以上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申报材料后,由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对中介机构进行公开选聘,确定审计和监理机构。各企业集团应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监理工作。

  审计和监理费用由我委统一确定,各企业集团先将审计和监理费用汇入我委的帐户,再由我委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如产生处置收益,中介机构费用再从处置收益中扣减,返回给各企业集团。

  五、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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