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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政府调剂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舟政办发(200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10 生效日期:2008-01-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政府调剂资金征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01月10日

舟山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政府调剂资金征集办法

  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加大政府对财政性资金的调控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根据《舟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0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集范围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调剂资金征集的范围是指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收入。

  下列收入免征政府非税收入调剂资金:

  (一)按有关规定缴入国库纳入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或基金预算收入的收入项目;

  (二)政府全额统筹使用,不安排用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收入;

  (三)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的收入;

  (四)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教研机构的各项收入;

  (五)休养所、敬老院等社会福利单位的收入;

  (六)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文艺演出单位及其他文体活动场所的收入;

  (七)市属科研单位和技术推广部门提供的有偿科技服务收入、物料转让收入及中间产品收入;

  (八)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工本费和证书费;

  (九)各类捐赠收入;

  (十)行政事业收费收入中应上缴中央、省和返回县(区)部分的收入。

  二、征集比例

  政府非税收入调剂资金,按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各项收入总额不低于10%的比例征集。

  三、对已纳税收入项目政府调剂资金的征集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税金的收入项目(包括公有房产、汽车、船舶或其他资产出租收取的租金、承包费、服务费等),按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金额,征集政府非税收入调剂资金。

  四、征集办法

  应征集的政府调剂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月从各单位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收入中直接划解。

  五、工作要求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市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管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政府非税收入调剂资金的征集工作。

  六、其他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7月6日发布的《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市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政府调剂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1999〕5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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