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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塘沽海河大桥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不限
  文    号:津价费〔2008〕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18 生效日期:2008-01-21
 

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塘沽海河大桥试行计重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正常质量车辆收费标准
  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车辆按照1.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照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6元/吨车次计费;40吨以上的车辆按照0.6元/吨车次计费。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
  (二)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标准
  1、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以货运车辆的总轴限为判别是否超限的标准。即:车辆各轴轴荷认定标准之和应为正常车货总质量,若车货总质量大于总轴限的部分即为超限。具体轴重标准:单轴单轮认定质量7吨;单轴双轮认定质量10吨。在收取通行费时,按照两种轴型的实际状况累加确定货车的总质量。
  2、超限加价收费标准。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车辆,正常质量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1.5元/吨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30%-50% 的车辆,正常质量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3元/吨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50%-100% 的车辆,正常质量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4.5元/吨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6元/吨收取通行费。
  (三)实行通行费优惠的措施
  1、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辆,在绿色通道范围内,采取分型收费,并对二型以上车辆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对超过认定质量30%以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按照计重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2、对20、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按计重收费单价的90%优惠收取通行费。对超过认定质量30%以上的运输20、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四)试行计重收费的计算办法
  1、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标准。
  2、超限加价收费额应为:超认定质量部分×对应超限加价收费标准。
  3、超认定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超限加价收费额。
  4、计费取舍办法。收费金额保留至“元”,“元”以下不计。

  二、统一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规定,规范客车车型分类,并适当降低部分客车通行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
  (一)第一类:7座(含7座)以下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5元。
  (二)第二类:8座至19座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0元。
  (三)第三类:20座至39座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8元。
  (四)第四类: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20元。
  (五)农用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津E牌照出租汽车,每通行一次收费2元。

  三、试行计重收费的时间
  自2008年2月1日起塘沽海河大桥试行计重收费。

  四、塘沽海河大桥收费单位要做好试行计重收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收费站向过往司机开展宣传解释活动,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要认真做好计重收费的培训工作,要求收费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天津市物价局
200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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