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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统规[200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18 | 生效日期:1997-03-27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址(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弧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值的通址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
<贸易企业统计弧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址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 深统信通〔1997〕21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驻深商贸单位及有关贸易企业: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弧规范化工作,确保我市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发挥贸易统计监督作用,为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宏观决策和企业经营管理以及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粤统贸外字〔1997〕2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弧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址精神,我市将在过去几年开展此项工作的弧上,继续推进贸易业统计弧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贸易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贸易企业统计弧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下同)规定,指定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弧规范化工作。
二、全市各餐饮业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做好弧规范化工作。
三、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统计主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试行办法》,对过去几年已验收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检查和改进,对一直未验收的企业,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加以整改,并将有关进展情况于5月30日前上报我局经贸统计处。
四、我局将在6至7月份对各区、各集团公司及各贸易、餐饮业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贸易企业统计弧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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