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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8]27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6-19 | 生效日期:2008-06-19 |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7〕429号)第一条中,有关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的扣除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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