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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旅规〔200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05 生效日期:2008-01-05
 

各区旅游局、各有关旅游企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0年8月31日 深旅字〔2000〕71号)

各区旅游局:

  根据市政府和市统计局的最新要求,我市旅游统计数据必须于每月后7日前上报有关部门。请各区旅游局严格按照我局制定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接待情况表,即旅统基2表、旅统基4-1表、旅统基5表、旅统基7表上报我局。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旅游局要加强旅游统计管理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迟报、漏报现象。

  二、各区旅游局严格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认真开展旅游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好质量关。

  三、为了提高旅游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在不影响全市旅游统计汇总的情况下,对极个别确实有报送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提前月报的统计时间(3-5天);二是计算该企业的月平均接待量,用此数据代替本月的报表。待收到企业报送的报表后,将该企业的实际数据与输入电脑的数据进行比较,调整该企业下一个月的电脑资料。

深圳市其他机构
2008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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