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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遂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财法[2007]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2007-10-09
 

各设区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近期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遂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63号),为做好我省大型全断面遂道掘进机生产企业所需进口零部件的退税申请工作,现将该文件转发,并做如下补充:
  一.应充分重视政策对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推动导向作用,各地财政部门要与发改委、税务、海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加强沟通,展开调研,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好我省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的摸底调研工作。
  二.在大型施工机械领域,对符合财关税[2007]63号文件要求的企业,加强宣传,动员做好退税申报工作。退税申请格式参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内容,申请材料可由当地财政部门上报至省财政条法税政处,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退税申请。

  附件:《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遂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7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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