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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无锡市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7]334号、苏财综[2007]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15 生效日期:2007-10-15
 

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定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泰价费[2007]165号、泰财综[2007]25号)收悉,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有关规定,参考你市《关于泰州市社会保障卡发行成本认证结论书》的结论,同意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在本市发行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时,可以向领卡人(包括持卡人因丢失、损坏要求补发的)收取社保卡工本费,每卡20元(含卡套)。此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同时对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领卡,免收工本费,具体减免政策由你市自行确定。

  该工本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财政票据,收入全部缴入同级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批复自2007年你市社保卡发行之日起生效,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由市物价局对收费收支情况进行成本监审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新的收费申请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7年10月1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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