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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发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财农[2007]897号、杭农发办[2007]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12 生效日期:2007-10-12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办法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都市农业发展。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0月12日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农业发展基金在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我市都市农业发展,提高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扶持的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是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按项目管理的程序,择优选定扶持。

  第四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农业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业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2、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成员由市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农业局和林水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1、符合都市农业产业导向,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2、符合农业产业带建设要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各类农业项目。
  --种子、种苗、种畜(禽)优化繁育生产体系建设。
  --以生物工程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农业高新技术、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效益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及资源保护。
  --农业新产品的开发及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广体系建设。
  3、其它需扶持的农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分公开申报和重点产业攻关两大类。  一、公开申报
  1、申报对象:杭州市辖区内的涉农单位(包括涉农科研院所、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企事业单位),非辖区内的单位必须与辖区内的涉农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联合申报,所申报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辖区内实施。
  2、申报程序:根据每年的通知要求,按规定申报。各区、县(市)的申报项目由当地农办负责审核汇总、杭州市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重点产业攻关
  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我市都市农业和农业产业带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及科技难题,提出解决全市性或区域性的重点项目。项目确定方式为公开招标和定向产业攻关。
  1、公开招标
  --市级招标: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涉及全市性农业发展难点及产业提升瓶颈问题,确定若干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向大专院校、市级科研院所(站)及本市辖区内的农业企业公开招标,对中标的项目,市级财政将给予重点扶持。
  --市县联动招标: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针对当地主导产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区域性农业生产技术难点,确定若干项目,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县(市)联合向社会公开招标,中标项目由市县两级财政1:1配套。
  2、定向产业攻关
  由各区、县(市)根据本地区区域优势、资源特点及当地优势产业建设的情况,确定农业提升一、二、三产发展项目报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办公室初审、专家论证后报领导小组确定。确定的项目,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1:1配套,市本级单位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属公开申报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聘请专家,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论证评分,确定项目。项目确定后,向社会公示,最后提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实施。
  --属重点产业攻关项目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专业局,区、县(市)和专家共同进行筛选,筛选的项目提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向全市公开招标。
  具体要求按每年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如数收回,并且在2年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文件、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的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更改和调整的,要按原项目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对农业发展基金扶持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3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完成后要填写《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扶持项目绩效反馈表》。并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整理项目总结报告连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扶持项目绩效反馈表》一并上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抽查验收。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要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立项批复文件;
  项目实施的有关合同、协议等;
  项目的检查记录、审计报告、专项经费反馈表等;
  项目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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