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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博州国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入资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博州政办发[2007]9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22 | 生效日期:2007-11-22 |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支持县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州本级和各县市财力中,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州国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金注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州国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10月底以前,由州国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自治州使用开行贷款需求和合同偿还计划,提出下一年度注入资金的分解安排计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州人大批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州财政局下达筹资计划,各县市要根据筹资计划,提前做好财政预算安排,按时将资金上缴州财政局。州财政局每年2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两次将上、下半年的注入资金划拨给州国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特殊原因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州财政负责及时补足。对不按期足额上缴注资的县市,州财政局可从下拨的财政资金中进行扣划。
二、州国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注入资金在开行新疆分行设立还贷准备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将包括注入资金在内的“企业受益权”作为向开行贷款的质押担保。质押登记部门设在州财政局。
三、建立健全注入资金管理和审计制度。州国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要定期向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注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州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
20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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