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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扶持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府办[2007]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15 | 生效日期:2007-10-15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规范专家评审工作,评委会拟定了《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规定》、《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查流程》,现予印发作为《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决策参谋与监督作用,提高议事效率,规范评委会会议及其成员活动,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委会由市政府设立,向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府办、财政、监察、审计、法制部门为评委会成员单位,评委会另设专家委员,由市政府聘请相关行业专业人士担任。
第三条 评委会负责对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行设立论证、使用监督和效能评价,是市政府管理专项资金的决策参谋机构和监督机构。
评委会下设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
第四条 专家组由评委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或省、市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成,受评委会委托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评审监督组由评委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同市监察局派出人员组成,总人数为12人(其中市监察局占1-2人),按专项资金的类别划分四个小组(每组3人),分别负责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评审活动监察工作,每年轮换一次。
评审监督组负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专家评审活动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的议事机制是评委会会议,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召集并主持召开,评委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评委会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经评委会主任同意,评委会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的代表委员列席。
第七条 评委会会议的议事内容为:
(一)对部门提出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预期专项资金设立后达到的效果,并向市政府提供审查意见。
(二)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子项目的使用规定进行审议,提出审查意见。
(三)每年随机抽取专项资金子项目,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四)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监督员,对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专家评审活动进行监察。
(五)根据市财政部门、中介机构提供的绩效评价报告或市审计部门提供的绩效审计报告,对专项资金及其子项目资金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全面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作用的专项资金向市政府提出撤销、调整、合并的建议。
(六)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议题进行投票表决,评委会所作结论应当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含本数)多数通过。
第九条 部门草拟的专项资金子项目的使用规定,统一转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并由该局提出意见报评委会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子项目使用规定经评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颁布执行。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自接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转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由评委会办公室交由专家组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评委会初审和专家论证期间,评委会委员和专家可对申请部门提出疑问和质询,必要时,评委会可召开听证会评审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论证结论提出议题和拟定评委会会议时间,经评委会主任同意后,将议题内容连同相关材料及开会时间送评委会各委员预先阅知(一读)。
第十二条 召开评委会会议,由召集人组织到会委员对议题内容进行通读(二读),委员们讨论发表意见,根据票决制形成评委会会议结论。
第十三条 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评委会会议结论,由评委会办公室以审查报告形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读)。
第十四条 评委会会议各委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就会议的议题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有关审议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过程等评委会认为需要保密的,评委会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评委会会议对各项议题做出决定、决议之前或之后,委员通过咨询、听证、调研所了解到的对议题决定或执行有重要帮助的情况,应及时向评委会召集人反映。
第十七条 评审监督组按下列程序开展监督工作:
(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后,在组织专家评审申请项目前5个工作日内告知评委会(联系人:吴剑安,联系电话:8339651);
(二)评委会在专家评审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应项目审查监督小组人员按时到场进行现场监察;
(三)评审监督组在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3天内向评委会报告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评审活动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评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的客观性,规范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工作,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中山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或省、市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选聘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工作,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评审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拟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验收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中需要聘请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工作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论证、评审、验收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在全市专项资金评审论证预算中列支,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向市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据实申请。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管理和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条件统一、分类设置、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市财政局应充分利用省、市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库不断完善和充实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家类别和存量。对新颖的或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或项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财政局推荐专家人选,由市财政局分类纳入市政府采购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抽取,专家抽取过程应接受市监察局的监督。
第七条 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提出申请。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评审前5天提出专家抽取申请,项目特殊或需要聘请外省专家的,在评审前7天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送市财政局(联系人:陈薇露,电话:8266116)。
(二)组织抽取。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派员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以电脑随机抽取。
(三)通知专家。采用电脑自动通知和人工通知相结合,市内的专家采用电脑自动通知,市外专家不能通过电脑自动通知的,可以采用人工通知方式。工作人员按照抽取结果现场通知,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备案,填写《评审专家抽取工作记录表》。
第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评审项目资助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内、外专家组成,其中同一城市专家的比例不得多于专家组人数的半数。
(二)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3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天。
(三)评审专家抽取过程及结果应当记录备案,并由现场监督和抽取人员签字确认。
(四)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出现专家回避或缺席情形的按先后顺序递补。
(五)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单数组成。实行分项目评审涉及多个专业的,应当按专业分类抽取。
第九条 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应在评审前2天告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不得对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应当保密,评审结果确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评审专家资料。
第十二条 被抽取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回避:
(一)与评审项目申请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已担任市评委会专家委员的。
有回避情形的专家应主动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请回避;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发现专家有回避情形的,应请该专家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参与专项资金论证、评审或验收工作的专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解除聘请,以后不得再参与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各项评审工作,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补贴标准由评委会商市财政局每年一定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评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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