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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劳社险[2009]1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15 | 生效日期:2009-06-15 |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抓好落实。
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单位,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国前老工人的退休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老工人增发退休金。其中,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增发6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增发4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增发300元。
二、 符合享受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建国前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 增加退休金所需经费,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各地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做好建国前老工人的退休待遇调整工作,确保今年6月底前将增加的退休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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