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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府[2007]1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16 | 生效日期:2007-10-16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文)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引进人才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将2002年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和留学人员专项基金合并,统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调整内容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工作站每年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一)新设立工作站的企业,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限内,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给予设站企业10万元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开发经费和生活津贴。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每接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接收单位资助20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工作每满一年时间即拨付该年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按3:3:4的比例分三年拨付给接收单位,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
(四)对未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开展博士后科研项目的,按照项目经费的20%给予资助,在项目经费投入达到50万元或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用于研究人员研究开发经费和生活补助。
二、《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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