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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东莞市国土资金专项审计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府办函[2007]3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09 | 生效日期:2007-10-09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自今年6月14日开始,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延伸审计了我市2004年至2006年国土专项资金情况,指出了我市国土管理和财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我市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财政管理提供了重要契机。为切实整改专项审计中发现的若干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确保国土出让资金规范使用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精神,自2007年开始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不准在财政预算外运行。
土地出让收入应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及审计局要加强协调、强化监督,定期检查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返还、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律从严查处。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对2004年以来国土出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一次自查自纠活动,重点检查有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支出使用,有否擅自减免或返还国土出让金的行为,形成整改报告。
此项整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落实。
二、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清理各类不规范用地、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中一项十分严肃认真的工作。各镇街必须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申报,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更不能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所谓“历史用地”“搭车”上报。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7]64号)精神,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4]9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属弄虚作假、越权、化整为零审批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撤销用地批文;土地尚未使用的,予以退地还耕。土地已填土使用的,应重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但不主动纠正错误的,要从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符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条件已完成审批的用地,要逐宗核查是否已按规定足额收缴有关税费,凡未缴纳或缴齐有关税费的,要限期追缴。同时要坚决按省的要求,暂停补办历史遗留用地审批手续。
此项整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落实。
三、举一反三,严肃整顿土地交易秩序
(一)严查向开发商返还地价款的行为。各镇街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东府办函[2005]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工作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06]74号)精神,严格执行有形土地市场相关政策规定,严肃土地交易纪律。地块公开交易成功后,竞得方应按成交确认书及时、足额支付地价款,不得拖欠。各镇街不准截留、挪用成交价款,更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开发商返还地价款。坚决不允许出现事先商定地价、然后返还地价款的违法违规做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人为哄抬土地交易价格的各类非法活动。
各镇街要对2004年以来入市公开交易的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向开发商直接返还地价款的,必须向市委市政府做书面检讨,限期在12月底前追还入库。涉及违法犯罪的,一律从严查处。
该项整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落实,审计、检察、财政、国土等部门密切配合。
(二)认真清理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今年5月21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对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东府办函[2007]222号),全面清理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用地,切实防范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隐性交易行为。各镇街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对属下房地产企业名下土地的实名管理,认真清查摸底、登记造册,并依程序予以分类处置,办理相关手续。该解除挂靠关系的,必须及时申请解除。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次清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或隐瞒挂靠开发关系,规避公有土地资产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或造成公有资产以及土地税费流失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组织落实。
四、加大力度,重点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国土部门要以当前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为契机,充分运用高科技的卫星影像资料,完善市、镇、村三级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强化土地执法日常巡查机制,坚决落实土地违法案件司法移送机制,集中查处并公开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严肃性。重点查处四类违法行为:一是以租代征、征而不用行为;二是非法征占、少批多用行为;三是私分住宅用地、干部以权谋地行为;四是违反土地公开交易规定的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具体抓好落实。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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