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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玮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会[2007]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22 | 生效日期:2007-11-22 |
罗明元、李嘉瑜、徐跃峰、钮彦平、许伟:
你们关于设立广州玮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罗明元、李嘉瑜、徐跃峰、钮彦平、许伟等5人发起设立广州玮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玮铭会计师事务所)。广州玮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50万元,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同意罗明元为广州玮铭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为广州市龙口西路550号303室。邮政编码:510620。
三、拟担任广州玮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罗明元、李嘉瑜、徐跃峰、钮彦平、许伟等5人,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经批准设立的广州玮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省财政厅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有关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规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的行政管理及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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